充电宝过不了安检吗?
发布日期:2016-12-09 点击量:2329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的时候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经过航空公司批准;指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的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下面是充电宝的能量的计算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一、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二、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 mAh÷1000×3.7V=2.9Wh。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的时候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经过航空公司批准;指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的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下面是充电宝的能量的计算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一、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二、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 mAh÷1000×3.7V=2.9Wh。